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0F099605681。
法定代表人:王正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镇政府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0410570R。
法定代表人:刘圣强。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69438。
法定代表人:邱天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鹏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7977592。
法定代表人:伍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与被告安徽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 巍
人民陪审员 唐保英
人民陪审员 戚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柏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