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凤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于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凤山与被告王金龙、于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原告许凤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凤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许凤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许凤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