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长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朱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徐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全与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7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长全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2,755.4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名下无土地、无房产、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车辆手续,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因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长全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李长全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72,755.4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传军、徐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长全,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