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桂阳县,住郴州市。
被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贺海兵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在本院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贺海兵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