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翟庄超市 地址:确山县任店镇曹庄翟庄 经营者:李新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肖彦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青铜峡市。
审理经过
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翟庄超市诉被告肖彦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收集证据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翟庄超市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由原告确山县任店镇翟庄超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全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仰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