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正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钱玉婷,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指定辩护人于来鑫,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审理经过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2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正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正祥及其辩护人钱玉婷、于来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正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及其妻子方某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卖给刘华,供刘华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利3000元。2020年11月11日至202O年11月25日,严正祥建设银行卡62×××56,共过账294笔,流转资金共计3238092元,其妻子方某建设银行卡:62×××33O018602585,共过账362笔,流转资金共计4664718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户籍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银行流水及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方某证言;3.被告人严正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正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严正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严正祥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正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正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严正祥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正祥主动退赃3000元,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正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严正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严正祥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正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严正祥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