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柴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提古力·迪力夏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科员。

被告:王普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周德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普朝、周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夏提古力·迪力夏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普朝、周德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21年1月4日前的利息86783.08元,2021年1月4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随本清;2.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索款费用8203元。以上合计:244986.08元;3.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温宿县恰格拉克村八组5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止,月利率8.881250‰,按年结息,一次性偿还,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约定。同日,第一被告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村信用社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以第一被告承包的5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第一被告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贷款提供抵押。同日,第二被告以担保人身份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自愿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为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至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2018年11月,因业务需要将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但被告均借故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王普朝、周德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所述属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本院认为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农村信用社借款抵押合同》、《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贷款利息清单、律师事务所收费协议及收费发票、非税发票等。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抵押、担保、索款费用及诉讼费用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经依法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观点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6日,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普朝签订一份《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普朝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止,月利率8.881250‰,按年结息,一次性偿还,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约定。同日,被告王普朝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村信用社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王普朝承包的5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王普朝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贷款提供抵押。同日,被告周德红以担保人身份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王普朝的上述借款向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为被告王普朝发放了贷款。但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普朝未按期归还借款,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11月,因业务需要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王普朝应当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被告周德红提供了担保责任应当履行连带还款义务。现被告王普朝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王普朝偿还借款本息及索款费用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德红在物的担保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普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21年1月4日前的利息86783.08元,2021年1月4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13.321875‰的利率标准利随本清;

二、被告王普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索款费用8203元;

三、原告新疆温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普朝位于温宿县恰格拉克村八组5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周德红在上述物的担保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被告王普朝、周德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文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洋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