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强,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本院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赵强明知王某(已判决)收购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北京市顺义区先后实名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卡5张,并带领其妻子秦某(另案处理)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卡4张,并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王某。经查,被告人赵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秦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2起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15.3万元,9张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16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赵强于2020年5月18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人秦某、王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强的供述,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