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宇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105。

法定代表人:李福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涛,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恒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亚新广场A座22层2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哲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涛,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宇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恒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当事人因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应当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予以审查,对未依照合同履行的,应区分是双方协商变更还是一方违约,而后确定责任。本案中双方就合同总价、承包范围、工程量、变更签证的履行等均与合同约定不符,应予查明情况。一审对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逾期和应否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责任未予查明。对山东宇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签证变更,一审仅对双方认可的签证、变更予以确认,对其他争议部分未做查明和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宇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3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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