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张宏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该行员工。
被告:冷肖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与冷肖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冷肖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