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9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惠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