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王华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谢梅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会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华生、谢梅芳名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县××镇××路以东,万家灯火七栋一单元804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蒸国用(2015)第0××7号]的房屋一套。申请人王会自愿以名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县××镇××小区(县委组织部家属房)北栋304室[房产证号:湘(2020)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王华生、谢梅芳名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县××镇××路以东,万家灯火七栋一单元804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蒸国用(2015)第0××7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会自愿以名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县××镇××小区(县委组织部家属房)北栋304室[房产证号:湘(2020)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王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