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冯庄乡前山龙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924097659。

法定代表人:冯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亮,男,****年**月**日出生,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高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与王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2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38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37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高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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