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德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璋,崇左市江州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保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德新与被告刘保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何德新为了邻里之间的睦邻友好关系,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德新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德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何德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