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62265T。
法定代表人:邓根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A栋1201-1(A座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70271。
法定代表人:李宜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宜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审理经过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维公司)与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李宜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超维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立德公司、李宜安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超维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营销服务部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36012230000000000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超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立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宜安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