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瑞,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47号楼3门201房,公民身份号码110××××××××××××*。
审理经过
原告邓霖与被告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邓霖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霖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霖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63.05元,由原告邓霖负担(原告邓霖已预交506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