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男,住河南省泌阳县,由泌阳县官庄乡王庄村委推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刘春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6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姚志刚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出租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章建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不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就不能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本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春旺答辩称,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解决的问题。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对合同的效力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故上诉人以合同无效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而且,本案的合同已实际履行,按照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也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春旺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租房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案涉租赁物位于泌阳县境内,故泌阳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在目前处理管辖权异议阶段,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合同效力需待实体审理中认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