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
法定代表人:战旭辉,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李岩海。
被执行人:张丹丹。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岩海、张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10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岩海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李岩海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