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包头市;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昆检刑诉(2021)*号2020年12月25日23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捷达”牌×××号小型轿车,沿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光西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52.1mg/100ml。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预交罚金,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恩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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