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斌因与被上诉人李艳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其自愿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并口头表示是否正式撤回上诉还需回去与其家人商量。2021年6月21日,经本院与上诉人申斌确认,上诉人申斌决定正式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申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上诉人申斌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申斌27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