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载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21-1号楼916室。 法定代表人:安在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宰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21-1号楼925室。 法定代表人: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张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载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宰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移送本院审理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在保全程序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载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宰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常州国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额及分红。2021年7月8日,张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各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2021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21)鲁71民初1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载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宰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6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江苏载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宰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常州国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额及分红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田吉松 审判员 蒲业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