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更藏华毛,女,****年**月**日出生,住尖扎县。
委托代理人:夏吾才知,男,****年**月**日出生,住尖扎县。
被告:曼拉太,男,****年**月**日出生,住尖扎县。
审理经过
原劳务合同告更藏华毛与被告曼拉太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更藏华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更藏华毛以证据不足、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更藏华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63.51元,由原告更藏华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