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元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张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刘元胜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宁裁字第29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张以军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以军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张以军在金融机构存款100万元或扣留、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