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703101XK,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同升村58号。         法定代表人:吴赤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双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甘肃省临夏市枹罕镇江牌村村民,现住共和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金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共和县龙羊峡镇龙羊新村村民,住共和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孝感市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云、王双全、吴金环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青2521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交本院进行再审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益宇公司再审称,一、益宇公司未授权被申请人李云代理申请人参加诉讼,李云持有的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益宇公司没有参与庭审,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原审法院未对李云的代理人资格进行合法审查,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侵害了益宇公司的辩论权,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所作判决书应予撤销;二、益宇公司与聚盈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李云向其出具加盖益宇公司印章的收据系伪造,对借贷事实益宇公司不知情,一审法院仅凭收据加盖的伪造印章认定益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李云伪造申请人印章进行商业活动,通过民事诉讼以伪造的印章代表申请人参加诉讼,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再审。        

本院查明

本案审查期间查明,李云因私刻公章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云服刑于武汉女子监狱,于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涉及本案的相关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益宇公司的公章均系伪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李云提供的益宇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未能向益宇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及有关诉讼材料,剥夺了益宇公司的诉讼权利,导致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益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九项、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青2521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涛 审判员    马海东 审判员    唐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索南项秀 书记员    马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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