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房金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蒋宝磊,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席胜利,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楚霸体育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1423136519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玲,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豫法院)(2019)苏1311执异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等人与宿迁楚霸体育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宿豫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后楚霸公司不服该判决内容,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宿中商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宿豫法院(2015)宿豫商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宿迁楚霸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1998年1月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公司住所地提供给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林军、席胜利查阅和复制,提供上述期间内的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提供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林军、席胜利查阅。上述材料由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林军、席胜利在宿迁楚霸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该判决生效后,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楚霸公司向宿豫法院提供了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等材料,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楚霸公司提供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表,但楚霸公司称没有上述材料。在申请执行人一再坚持及宿豫法院的要求下,2018年3月5日楚霸公司将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表、利润表(后期制作形成)交至宿豫法院,但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材料系造假。2018年12月14日,宿豫法院作出(2016)苏1311执147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通知王金凤等人该案件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义务,故作结案处理。王金凤等人收到该结案通知书后,认为判决书内容尚未执行完毕,故向宿豫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四异议人向宿豫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撤销宿豫法院(2016)苏1311执1477号结案通知书,全面执行生效判决书内容。事实和理由:1.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当,不符合判决内容,材料提供不全面且造假;2.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听之任之,执行局如此执行无法实现法律赋予异议人的股东执行权。
宿豫法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本案中,被执行人楚霸公司已向宿豫法院提供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材料供申请执行人王金凤等人查阅,而异议人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认为楚霸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全面且存在造假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被执行人楚霸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宿豫法院对该案件作结案处理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结案通知书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异议人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的异议请求。
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16)苏1311执1477号结案通知书,继续执行。事实与理由:一、被执行人楚霸公司履行的义务不适当、不正确、不符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1.判决书明确财务报表及其相关会计凭证,而楚霸公司仅为资产负债表,缺少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2.提供的报表数量仅为应当提供数量的几分之一,并且提供的财务报表明显是造假,且均为复印件,2018年3月5日提供的都是后期制作而成,股东权益表至今未提供。二、宿豫法院认定王金凤等人认为楚霸公司提供材料不全面且存在造假行为无证据证明错误。1.楚霸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并非达到四表一注即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损益表、附表和附注。这些报表是每项按月一份,仅仅提供部分报表显然不全面。2.一些报表系电脑打印,没有手工,显然是造假。3.作为股份制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财务报表以便提供给股东查阅和复制。三、宿豫法院对楚霸公司拒不执行判决内容听之任之。四、经过向税务部门举报,明确了楚霸公司有齐备财务报表,应责令楚霸公司提供全面、真实的财务报表,以便申请执行人查阅,实现股东知情权。
被上诉人辩称
楚霸公司辩称,楚霸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全面履行义务,且提供了相关的材料,该材料均真实合法。王金凤等四人的复议申请不成立,请求驳回。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宿豫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6年11月7日,宿豫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与席胜利和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的委托代理人王太志谈话,席胜利和王太志表示(2016)苏1311执1477号案件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宿豫法院在执行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与楚霸公司股东知情权一案中,楚霸公司与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的委托代理人就执行依据确定的对资料的查阅和复制及场所进行协商,一致同意由楚霸公司将判决书中确定的相关材料复制好交到宿豫法院,申请执行人到宿豫法院直接领取,且楚霸公司已经将相关材料交到宿豫法院,对此,席胜利表示同意。对于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三人在执行中的权利,其代理人表示申请放弃该三人的查阅和复制1998年1月至查阅之日止的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以及查阅上述期间的公司会计簿和相关原始凭证的权利,并同意该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故宿豫法院以楚霸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该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并向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送达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宿豫法院(2019)苏1311执异8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金凤、房金华、蒋宝磊、席胜利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执异8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