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6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318207。
负责人:郑庆文。
被执行人:梁桂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梁桂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梁桂玲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8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桂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286.45元(含执行费408.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