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现住西昌市。 被告:会理县红旗粮站,住所地:会理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康德华,系该站站长。
审理经过
原告周俊杰与被告会理县红旗粮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周俊杰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俊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羽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