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国强,男,住贵州省都匀市坝。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6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国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国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海平 书 记 员 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