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天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邬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天航申请执行邬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邬有春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6执20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忠 审判员 姚 伟 审判员 邬志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