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东风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821123753H。

负责人:隋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刘秉衡,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海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案由: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与被告田海渡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对被告田海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其余237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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