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且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平县农业局植保站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赖坤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治荣,系黄平县且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平县旧州镇寨勇村。

法定代表人:高英会,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且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黔26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维修费共计2000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到黄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查明

经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平县且兰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贵州华春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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