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毅然,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湛江市新旺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内。
法定代表人:卓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新旺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