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钰,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尔路北段小桥北50米路东侧(2区25段104-1号)。
法定代表人:齐燕,执行董事。
被告: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774室。
法定代表人:韩希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82.88元,减半收取计71,141.44元,由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蕴琦
审 判 员 李长清
审 判 员 包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