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苏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罗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苏书军、罗孝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6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责令被告人苏书军、罗孝成共同退赔人民币7040元、港币800元给被害人罗小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罗孝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述账户内存款。2020年12月21日,港币800元按当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675.9元,按(2019)粤1303刑初69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人罗小辉人民币7040元及人民币675.9元,共计7715.9元。同日,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罗孝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15.9元。至此,被执行人罗孝成、苏书军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7715.9元退赔款由本院退赔给被害人罗小辉。被执行人苏书军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7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罗孝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8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