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付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懿与被告付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懿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装修定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1日,原、被告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铜仁市住房装修工程交付被告予以实施,为此,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然而,被告在动工一个月后却无故停工。后双方又于2021年2月10日签订合约,按合约内容被告在2021年2月21日前必须再次动工并尽快完工不然退还定金终止合作。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为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然而被告却一直予以推诿。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付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陈述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1日,原告谢懿与被告付岗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谢懿将位于铜仁市住房装修工程(除水电、客厅厨房瓷砖)交付被告付岗予以实施。为此,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20000元。但是,由于装修期间被告拖延动工长达5个月,为此,被告又于2021年1月10日向原告承诺于2021年2月21日前对剩下项目尽快完工,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自愿退还全部定金20000元。 另查明,通过被告付岗于2020年7月7日在本院留存的通讯方式现已无法与被告付岗取得联系。并且,截至目前,被告付岗也尚未完成住房装修工程并向原告谢懿予以交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合约》、《送达地址确认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付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其次,涉案《合约》系作为承诺方即被告付岗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诚信履行。最后,经查,被告付岗于2020年9月11日就已收到原告谢懿20000元装修定金,却拖延5个月未将工程完工予以交付。另外,在双方于2021年2月10日再次达成协议后,其也未按照涉案《合约》向原告谢懿履行于2021年2月21日前对剩下项目动工并尽快完工的承诺。并且,通过被告付岗于2020年7月7日在本院留存的通讯方式现已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告付岗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背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的诚实守信原则,理应按照涉案《合约》的承诺,向原告谢懿退还装修定金20000元。综上,对原告谢懿要求被告付岗退还装修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付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懿退还装修定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付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继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彭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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