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杨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保全人:杨淳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杨晋与被保全人杨淳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以被保全人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杨淳超价值5476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杨淳超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xxxx花园x期x栋xx-x号房屋。案外人江某某(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004xxxxxx)自愿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大道南路x号xx幢x-x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10xxxxx号】房屋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杨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申请保全人杨晋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宗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