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镇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 被告:黄春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上角小组,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吕镇辉与被告黄春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18000元;2、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包工头)做水电安装工,总约定工钱26000元。做工地址:惠阳区秋长街道将军路桃李村路口(等郎谷公寓三楼)。在三楼二期工程装修期间做工,至完工,至今还结欠18000元,截止至现在2020年12月2日之前。期间原告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向被告追讨被欠工钱,却让被告拒绝,原告还在2020年6月份通过秋长劳动所进行调解,但是被告一直不配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黄春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原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将军路桃李村路口(等郎谷公寓三楼二期)做水电安装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总工钱26000元。水电安装工程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钱8000元,剩余18000元未支付。2020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主要约定:被告欠原告惠阳区秋长街道将军路桃李村路口(等郎谷公寓三楼二期)工程装修的工钱18000元,经协商,按每月分期支付2000元,从2020年8月份起至2021年4月份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钱2000元,尚欠工钱16000元未支付。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已付工钱2000元,尚欠工钱16000元未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钱1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因本案属《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春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吕镇辉支付工钱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春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志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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