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明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红洲,系金明军的妹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丰,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玉平、金明军因与被申请人尹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鄂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黄玉平、金明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作为一、二审法院,采信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无可非议,但湖北循其本的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存在大量受损项目没有计入,受损面积测量不准,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显失公平。特请求再审法院依职权重新选定一家专业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重新进行受损鉴定,确认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以此为依据重新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是在原一审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该公司在接受咸丰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后,评估人员现场对房屋室内外受损装修项目进行登记、面积进行测量,对室内受损财物进行清点并根据具体受损程度确定修复处理方式,现场记录经委托方及当事双方签字确认。原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的损失价格支持黄玉平、金明军的财产损失并无不妥,黄玉平、金明军认为该鉴定损失金额低于实际财产损失,应在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在原一审或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黄玉平、金明军在再审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黄玉平、金明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玉平、金明军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