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立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升,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珍贵(系钱立伟的姐夫),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钱立伟与被告周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珍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钱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周珍贵偿还借款195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周珍贵负担。诉讼过程中,钱立伟放弃要求周珍贵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周珍贵系钱立伟的姐夫。2018年5月16日,周珍贵因缺少周转资金向钱立伟借款19500元,口头约定于当年年底付清。嗣后,钱立伟多次向周珍贵催款未果,故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周珍贵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珍贵系钱立伟的姐夫。2018年5月15日、16日,周珍贵因亟需周转资金先后向钱立伟借款9500元、10000元(均通过支付宝转账),合计19500元。嗣后,因多次催讨未果,钱立伟遂诉诸本院,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钱立伟的居民身份证、周珍贵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钱立伟与周珍贵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珍贵尚欠钱立伟借款,逾期拖延未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钱立伟放弃要求周珍贵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周珍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及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对钱立伟要求周珍贵归还借款1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珍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钱立伟借款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周珍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郁庆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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