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颖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310824566J,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4号。
负责人:高海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晓靓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赵颖君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赵颖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颖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赵颖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