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翔宇,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宇南,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博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茜,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翔宇诉被告吕博宁、沈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暂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翔宇撤回起诉。 案件保全费2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景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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