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3164978503。
法定代表人:王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飞,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宋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李永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正军、李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正军于2021年5月6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5000元,对被执行人宋正军、李永秀下欠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25313.17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宋正军定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8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8000元,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9313.17元。上述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0527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