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保定市磷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欣,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跟龙名下的银行存款79737.95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移交我院后,我院于2021年6月15日登记立案,并依法通知申请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七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并办理相关保全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申请,也不来院办理保全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申请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乃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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