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宰洪,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马伟刚,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荣,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宰洪诉被告常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宰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荣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宰洪撤回对常荣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宰洪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