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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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某某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负责人刘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员工。
被告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某某支行诉
被告湛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某某支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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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某某支行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