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
委托代诉讼理人:张津叶,侯马市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雍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
被告:王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强与被告王雍超、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志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