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金科10年城东区A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
被告:周筠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侯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