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珊,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佩,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山县富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富源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正,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诉被告武山县富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春大酒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640元(按8元/天/终端、365天/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海内外众多音像作品的权利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其音像作品的著作权授予原告管理,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维护著作权的法律诉讼。被告作为国家版权局《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所针对的卡拉OK经营场所和经营者,自其开始经营卡拉OK点播业务以来,未与原告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歌播放系统中公开使用原告管理的海量音乐作品及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基于成本和时间的因素,原告仅对管理的《流行歌曲经典合辑(三)》、《爱的奉献》、《我是传奇1》、《我是传奇2》、《我是传奇3》、《我是传奇4》、《我是传奇5》、《我是传奇6》、《MTV典藏(一)》中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证据保全。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第1号公告及原告发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现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富春大酒店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6年第1号公告,用于证明原告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国家版权局的公告,对卡拉OK经营行业有以包房为单位、12元/包房/天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事实;

2.公证书、声明,用于证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吴颂今(颂今音乐)等诸多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原告管理其音像著作权的事实;

3.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用于证明原告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并公告了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事实;

4.委托代理协议,用于证明原告就甘肃区域内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问题的维权诉讼事宜与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维权诉讼律师代理费计算标准及由该律师事务所垫付证据保全费用的事实;

5.保全证据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经原告授权,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省邵阳市罡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原告维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签订代理协议,由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垫付150家侵权场所证据保全工作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的事实;

6.公证书,用于证明湖南省邵阳罡大公证处对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点歌播放系统中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事实;

7.正版DVD光盘封面、封底、内页,用于证明被告点歌播放系统内使用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系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核,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国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2008年7月28日,中国音集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7年4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0年7月28日。

2008年8月13日,中国音集协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7年7月19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0年8月12日。

2008年9月5日,中国音集协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8年1月25日,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0年9月4日。

2009年7月17日,中国音集协与吴颂今(颂今音乐)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吴颂今(颂今音乐)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吴颂今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8年7月18日,吴颂今(颂今音乐)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1年7月18日。

2012年11月26日,中国音集协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8年5月14日,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1年11月24日。

2014年2月17日,中国音集协与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7年6月6日,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0年2月17日。

2014年6月16日,中国音集协与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7年6月6日,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0年6月16日。

2015年10月29日,中国音集协与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二年。2018年10月1日,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1年10月22日。

2015年11月2日,中国音集协与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二年。2018年10月1日,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前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21年11月2日。

2016年3月20日,中国音集协与北京世吉嘉宝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北京世吉嘉宝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世吉嘉宝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2016年7月4日,中国音集协与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2016年7月26日,中国音集协与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2017年10月17日,中国音集协与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期限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一年。

2019年4月18日,经中国音集协申请,向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2019)湘邵罡证字第297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公证员潭郑生与公证员助理刘冬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华于2019年4月26日来到甘肃省武山县某地标有“富春娱乐城”字样的富春大酒店中,进入六楼“K22”包间,对选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并录制光盘一张,张华支付取证消费的相关费用后获得收款单据1张。经比对,(2019)湘邵罡证字第2979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光盘中《我只在乎你》、《江南》等205首音乐电视作品播放的截屏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与《流行歌曲经典合辑(三)》、《爱的奉献》、《我是传奇1》、《我是传奇2》、《我是传奇3》、《我是传奇4》、《我是传奇5》、《我是传奇6》、《MTV典藏(一)》合辑中对应音乐电视作品的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中国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著作权人所签《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富春大酒店在点歌器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富春大酒店也未举证证明其曾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交纳过版权使用费,故富春大酒店侵犯了中国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因中国音集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本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诸多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3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山县富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6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790元、武山县富春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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