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沃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兴义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065160X8。
法定代表人:刘伟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安县补者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补者村深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948127。
负责人:吴西云,系执行事务合伙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沃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安县补者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普安县补者煤矿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普安县补者煤矿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52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