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欢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1:付安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敖阳街道建设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75871194K。 负责人:万会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熊欢秀与被告付安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熊欢秀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欢秀以与对方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欢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熊欢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晏胜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况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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